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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以案释法—非法狩猎,不“刑”也得“行”
时间:2024-04-26 09:25: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当今社会,随着环保意识深入人心,野生动物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仍然有不法分子因个人喜好或利益驱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有的不法分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终究难逃。

案情回顾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魏某使用网购气枪在其家附近捕杀了一只乌鸦用于个人食用2023年5月份,魏某又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弹弓,于2023年8月份使用该弹弓在其家附近的一处树林里,捕杀斑鸠2只用于个人食用

该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后,经审查认定,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因需要对魏某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林业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林业局依法处理。后林业局对魏某给予了没收气枪和弹弓各一支、罚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 禁猎区: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2. 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3. 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即便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不用承担责任,还是会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我们倡议:切勿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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