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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以案释法—酒驾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专治”不刑不罚
时间:2024-07-23 13:05: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不起诉人:“检察官,我的案子不起诉,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

检察官:“不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可能依然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4410日晚,被不起诉人习某和其公司法人万某在庐山市某饭店吃饭时,习某喝了酒。饭后,习某驾驶小型汽车从该饭店出发送万某到酒店休息。后习某发现万某不见了,自己手机又没电,便让酒店前台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习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警大队民警进行处理。经现场测试,习某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检测,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57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习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习某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 无犯罪记录,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机关就该案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习某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习某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122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车,即使“刑”罚可免,但“行”责终究难逃。大家应充分认识到酒后驾车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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